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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/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(含对照品)

         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2号)第三十五条:科学研究、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、教学活动的,应当经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。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、对照品的,应当经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。

所需材料:

1、科研、教学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(含对照品)申请表

2、购买方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,医疗机构提交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科研教学单位提交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或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,生产企业提交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、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或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》

3、供应方《营业执照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或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及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、经营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,供应方为北京市辖区内定点生产、经营企业及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》可不提供

4、购买方合法用途证明性文件

5、购买数量的依据及相应计算或产生过程

6、购买方仓储设施、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

7、购买方相应购进、保管、发放、使用、销售、安全保卫管理制度

8、购买方安全保卫部门意见

9、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,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

10、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,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,企业应当提交《授权委托书》2份

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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